江苏八达路桥有限公司

常州巨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八达路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巨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八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卜弋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常州市巨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厚恕村委后街组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常州巨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八达路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常州市巨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巨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常州巨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巨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7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058.5元,由常州巨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