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宏伟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903执2425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宏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明星大道2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蜀秀街13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宏伟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903执2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