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双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25民初1580号

原告:山东双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敏。

被告:***,男,46岁,住辽宁省营口市。

原告山东双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山东双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