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25民初1580号
原告:山东双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敏。
被告:***,男,46岁,住辽宁省营口市。
原告山东双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山东双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