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市立派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与威海华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威高民初字第630号 原告:威海市立派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华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立派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与被告威海华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立派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7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