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19200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掌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69725.36元。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69725.36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12月17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