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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万客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清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19200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掌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69725.36元。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69725.36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12月17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