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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0404行初12号 原告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捷顺路**号**栋**房。 法定代表人***,行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号**栋**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莞市东城建筑规划设计,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东纵大道**号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第三人东莞市东城建筑规划设计院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盛洲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怡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