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23民初1045号
原告: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11923MA62D4BM1L。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平昌县江口镇金星大道二段10号A区3楼01/19。
被告:平昌博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32AWA4U。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廖家嘴社区张家沟巷(春光苑步行街)。
原告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平昌博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