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终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中师文化,金龙小学退休教师,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怀,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平昌县教育局教师,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东,巴中市平昌县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东,巴中市平昌县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伦,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东,巴中市平昌县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金宝新区金宝大道3段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昌县天意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元石镇长垭村。

法定代表人:戚合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玲玲,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平昌县天意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平,巴中市平昌县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国怀、***、李国伦、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昌宏源公司)、平昌县天意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昌天意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黎 明

审 判 员  朱 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茂春

书 记 员  樊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