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高畅物资有限公司与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586号
原告:重庆高畅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26重铁巨龙钢材市场C区3号楼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6TX56F。
法定代表人:熊朝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重庆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江口镇金星大道二段10号A区3号楼0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4BM1L。
法定代表人:张宝纤,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高畅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高畅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高畅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高畅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06.82元,保全担保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高畅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登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