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4530号
原告平昌和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江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忠,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和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和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和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昌和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66元,依法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平昌和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牟永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