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华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联华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4363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联华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联华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华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联华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联华诺公司支付***福利补偿金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联华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12月23日入职中联华诺公司,双方在约定工资报酬时,确定了除月薪20000元以外,还有每年20万的福利,用途为将来股权分配后的股票购买。因中联华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解约,应由中联华诺公司承担2019年12月23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的福利损失。 中联华诺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薪资确认表及劳动仲裁,可以确定***的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0元,双方未约定其他福利。***曾向中联华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张过期***,但中联华诺公司目前无期***制度,**未同意向***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9年12月23日入职中联华诺公司,任安全岗位负责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试用期为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试用期及转正后月工资标准均为20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执行标准工时。 2021年9月17日,***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中联华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0元;2.中联华诺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3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平日延时加班工资133953元;3.中联华诺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3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66279元;4.中联华诺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3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62790元。2021年11月19日,开发区***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3476号裁决书,裁决:一、中联华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500元;二、驳回***其他申请请求。***与中联华诺公司均不同意开发区***作出的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该案正在审理中。 2021年9月17日,***亦向开发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联华诺公司支付***福利补偿金300000元。同日,开发区***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京开劳人仲不字[2021]第11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本院。 ***和中联华诺公司对以上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为证明中联华诺公司应赔偿其300000元损失,***提交其与**、**的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录音文字稿显示,***:“…这个就是针对我跟王总(**)谈的每年20万股权股金的事。”**:“不要!你打住。这个期权的事情,我跟你说了很清楚,一定是在我们盈利的情况下再申请,别的时间不要再来说,现在一分钱没有进账,你给我查。(对**说)他入职的时候谈了两个问题啊,他当时说我说你能接受的薪资是多少,他说40,我说40也可以,但是我现在给不了那么高,他说那我剩下的那20,就算成那个啥吧,就算成期权,我说可以,但是有一个前提,就必须是我们公司在产品出来以后,有盈利的时候再来考虑这个事儿,不然的话,我说这个我做不到,我当时跟你重申过N多遍,必须是在我们公司已经有规模,且真的产品量化铺开有市场营销以后,我不可能…如果我那个,我自己投资的情况下能给到你那个,我当时就答应。”中联华诺公司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该录音仅系***单方向**主张期权、福利未果,双方只就争议事实进行沟通,不存在要约和承诺,该录音有删减,未能完整表达**的真实意思表示。***称录音已无原始载体,认可中联华诺公司目前没有股权、双方亦未就行权条件进行约定。 为证明并未与***就福利补偿金进行约定,中联华诺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及薪资确认表。薪资确认表载明,***薪资结构为基本工资8000元+岗位绩效薪资7000元+加班费5000元,共计20000元。薪资确认表有***、总经理**及人力部**的签字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福利补偿金的问题。***主张300000***补偿金是工资,其与中联华诺公司起初口头约定年薪400000元,考虑到资金链紧张,其愿意拿出200000元作为未来股权分配,并提交谈话录音予以证明。该谈话录音未有原始载体,且根据录音内容可知,***与中联华诺公司并未就其主张形成合意,***亦认可中联华诺公司并无股权、未就行权条件进行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要求中联华诺公司支付其福利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