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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赢向未来极速网吧有限公司与西安华兴卫星导航研究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赢向未来极速网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陕西赢向未来极速网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向网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华兴卫星导航研究所(以下简称华兴研究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6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赢向网吧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和被上诉人华兴研究所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与华兴研究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租用位于西安市光华路二十所综合餐饮楼门面房东楼三层624平方米的房屋。2006年5月1日,***与赢向网吧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赢向网吧公司出资开设网吧,***将房屋交给赢向网吧公司使用,赢向网吧公司只向华兴研究所支付约定数额的现金。合同签订后,***将该房屋交给赢向网吧公司使用。2007年4月,***与华兴研究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赢向网吧公司与华兴研究所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止,…租赁期限内,华兴研究所除第十三条款因素外,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华兴研究所应向赢向网吧公司支付租赁期内所剩月份的租金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兴研究所收取了赢向网吧公司的半年租金,赢向网吧公司继续使用房屋。2007年5月,华兴研究所又与***就该房屋签订了租赁合同。导致赢向网吧公司与***之间产生矛盾。2007年6月***占用了房屋。赢向网吧公司将***及***诉于法院,要求***、***赔偿扣押赢向网吧公司的财产损失300000元及装修的经济损失38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返还相关物品,并赔偿综合布线损失28293.54元及房屋装修损失27654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赢向网吧公司又将华兴研究所、西安导航技术研究所作为被告、***为第三人,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该案最终经二审法院调解结案,调解协议为:“华兴研究所支付陕西赢向未来极速网吧有限公司2007年6月14日至2007年8月31日的损失费79712元,退还陕西赢向未来极速网吧有限公司房屋押金30000元、房租费44928元、卫生费360元。以上共计155000元。”2009年10月22日,赢向网吧公司与华兴研究所就中院调解书的付款达成协议“一、根据(2009)西民一终字883号调解书,甲方支付乙方共计155000元,本款项为法院调解下的一次性款项,涉及双方就此争议当中的所有款项,如乙方还有未了款项均视为放弃。…四、本协议签订交付款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涉及(2009)西民一终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所调解的内容进行民事诉讼,就此双方目前所诉讼的两个案件全部结清,今后如有未解事宜,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就此双方再无其他争议。”2009年10月22日,赢向网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收条,收到155000元。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2008)雁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一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一终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依法予以认定。 赢向网吧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诉至原审法院称,2006年5月起,赢向网吧公司租赁位于西安市光华路157号餐饮楼三层东楼624平方米,用于网吧经营。2007年4月,赢向网吧公司与华兴研究所签订租房合同。即从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租金为每月12元每平方米,按华兴研究所的合同要求,赢向网吧公司给华兴研究所交付了半年的房租44928元,水电押金5000元,租房押金10000元及全年度卫生费360元,共计60288元。合同生效并且也已始履行。2007年5月中旬,华兴研究所又与***、***夫妇签订了一份和华兴研究所与赢向网吧公司签订的一样的,同一标的,同一时间段、同一价位的房屋租赁合同,华兴研究所将此房屋一女二嫁。2007年6月14日上午华兴研究所对正在营业中的赢向网吧公司断水断电。***认为,华兴研究所将此房屋租赁给他们。2007年6月24日在华兴研究所给赢向网吧公司断电断水、又不准赢向网吧公司搬走任何东西的情况下,华兴研究所与***强行扣押了赢向网吧公司的电脑及设备,赢向网吧公司要求华兴研究所解决问题,华兴研究所的***说,“我们领导又和***、***签订了租房合同,你们和***商量着解决吧。”并且***又说让赢向网吧公司先不要将东西搬走。不曾想第二天,***在***的配合下带领一伙人,剪断电线、网线,强行将网吧的人员赶出去。赢向网吧公司曾向派出所报警。第三天,华兴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叫赢向网吧公司的人到网吧,与***、***清点被扣押的财产的数量,列出清单,三方在扣押清单上签字。就这样,华兴研究所利用***、***强行非法扣押赢向网吧公司的财产达2年多,这次纠纷都是华兴研究所一房二租造成的。致使赢向网吧公司投入巨大资金却不能经营而损失惨重。法律规定,华兴研究所应承担因合同违约而给赢向网吧公司造成的预期经营收入损失。从此,赢向网吧公司走上诉讼之路,2007年6月,赢向网吧公司将华兴研究所诉至法院,要求因违约而赔偿赢向网吧公司的经营损失。从2007年6月14日至2007年8月31日的经营损失共计330000元,经法院调解,华兴研究所给赢向网吧公司赔偿79天的损失共79712元。但此时华兴研究所的违约侵权行为还在继续进行,赢向网吧公司的财产设备还在扣押之中,无法正常经营使用。2007年11月,赢向网吧公司将***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非法扣押赢向网吧公司的财产,经法院判决,***和***二人返还非法扣押赢向网吧公司的财产。并对毁损及灭失的物品进行赔偿。现在赢向网吧公司要求华兴研究所继续承担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共计8个月的因华兴研究所合同违约给赢向网吧公司造成的经营损失782000元。根据每月平均的经营收入减去经营费用成本,每月损失应得净利为9775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华兴研究所赔偿赢向网吧公司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共计8个月的预期经营收入损失782000元,并要求华兴研究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华兴研究所辩称,一、赢向网吧公司所谓预期经营损失是案外人侵权导致,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归责于华兴研究所。二、赢向网吧公司与华兴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巳由在先的民事调解书全部解决,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当予以驳回。退一步讲,赢向网吧公司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提出的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预期经营损失,即便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在前述2009年10月22日调解之后产生的新情况、新损失,应当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予以驳回。三、赢向网吧公司诉讼请求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故请法院在查明事实以及以往裁判结果的基础上,驳回赢向网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赢向网吧公司、华兴研究所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华兴研究所却将房屋另行出租给案外人。导致赢向网吧公司的利益受损,实为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赢向网吧公司与华兴研究所之间的本次合同纠纷,经过法院两次审理,最后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调解内容为:“西安华兴卫兴导航研究所支付陕西赢向未来极速网吧有限公司2007年6月14日至2007年8月31日的损失费79712元,及退还陕西赢向未来极速网吧有限公司房屋押金30000元、房租费44928元、卫生费360元。以上共计155000元。”从该内容可以看出,华兴研究所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赢向网吧公司、华兴研究所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亦已经结束,双方之间没有合同法律关系,亦就不再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现在赢向网吧公司起诉要求华兴研究所承担后期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故对赢向网吧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陕西赢向未来极速网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20元,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赢向网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2009)西民一终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只是针对原诉讼时间段的经营损失进行的调解,并未涉及因合同违约赔偿其他时间段的经营损失。2、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付款协议,付款协议只是针对(2009)西民一终字第883号调解书的调解内容进行的付款,以及另一诉讼案合同到期后,要求返还房租押金、水电押金的案子。并未涉及其他为调解的赔偿内容,在与华兴研究所多次诉讼中从未放弃过要求华兴研究所进行赔偿。3、赢向网吧公司在合同有效期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内还是因为华兴研究所违约造成赢向网吧公司无法经营,华兴研究所对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经营损失并未进行赔偿,所以,要求华兴研究所继续赔偿剩余部分的经营损失。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赢向网吧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即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共计8个月的预期经营收入损失782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华兴研究所承担。 华兴研究所辩称,1、赢向网吧公司提出的预期经营损失是案外人侵权导致,不属于违约责任,不应归责华兴研究所。2、双方关于租赁合同所有纠纷已由(2009)西民一终第883号调解书全部结案,双方根据调解书签订了付款协议,我方一次性支付对方155000元。同时约定本协议签订并付款后乙方不能再向甲方提出涉及调解书所调解的内容进行民事诉讼,双方也均签字确认了。同时赢向网吧公司诉请即便是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2009年10月22日调解之后产生的新情况和新损失。应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3、赢向网吧公司的诉请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总之,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赢向网吧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对此无异议。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赢向网吧公司、华兴研究所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后在双方租赁期内,华兴研究所又将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华兴研究所的行为实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内,甲方除第十三条款因素外,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赁期内所剩月份的租金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赢向网吧公司与华兴研究所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经过法院两次审理,最后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调解内容为:“西安华兴卫兴导航研究所支付陕西赢向未来极速网吧有限公司2007年6月14日至2007年8月31日的损失费79712元,及退还陕西赢向未来极速网吧有限公司房屋押金30000元、房租费44928元、卫生费360元。以上共计155000元。”从该调解书内容可见,华兴研究所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赢向网吧公司与华兴研究所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现在赢向网吧公司又于2014年11月11日起诉要求华兴研究所赔偿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的损失,显然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赢向网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0元,由陕西赢向未来极速网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