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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与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291号
申请人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鲁秦,职务不详。
申请人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6198.8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416198.8元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申请人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6198.8元(开户行:xxxx西安xxx支行,账号:xxxx870;开户行:xxxx西安xxxx支行,账号:xxxx842)。
案件申请费2601元,由申请人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