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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与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3民初11962号
原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月,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鲁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全洲,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阗,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张曦月,被告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洲、吕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向被告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和应缴纳的各项社保金。但被告从2018年4月1日开始,拖欠派遣人员社保金,没有按时发放。原告发现欠缴社保情况后,与被告进行了沟通,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履行补缴社保的义务。为了维护派遣员工利益,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代被告补缴了社保,担负资金为253034.88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向被告退还派遣服务费3920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代缴的派遣人员社保金253034.88元;3、被告承担违约金暂计159243.92元(即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劳务派遣费用全部用于发放个人工资,原告主张的社保金,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同时被告并未存在违约。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原告(甲方、用工单位)与被告(乙方、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乙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派遣期限约定为2年;乙方按约定向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甲方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派遣人员工资和社保金,每迟延一日,按迟延款项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派遣人员工资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原、被告确认被告派遣至原告处的员工共计90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2018年10月份,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发现上述90名人员的养老保险尚未缴齐,经被告联系得知被告资金短缺无法缴纳。原告称其与被告协商后代偿了上诉90名人员的全部欠缴费用。根据西安市雁塔区XX中心出具的90名派遣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显示,89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缴纳至2018年3月,拖欠的是当年4月至6月,黄粤起保时间为2018年4月,本人于2018年6月离职,故欠缴月份为当年5月份。2019年1月24日,原告向陕西智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转账253034.88元,摘要为支付养老保险,起息日为2019年1月24日。由陕西智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转代为支付上述90名人员的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根据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陕西省XX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显示陕西智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经补缴了90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原告提供了2016年6月27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向被告转账所有派遣人员工资及奖金的全部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的派遣人员费用。其中欠缴社保的2018年4、5、6月期间实际支付派遣服务费为10680元,原告表示只主张3920元。被告表示需要回去核实,经本院释明后被告并未在指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庭审中,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派遣人员工资和社保金,每迟延一日,按迟延款项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59243.92元。被告对违约金数额不予认可,并表示违约金过高。
上述事实,有劳务派遣协议、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账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各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90名派遣人员的派遣费用,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按约定向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人员的社保导致原告替被告支付了社保费用253034.88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全部垫付的社保费用253034.88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退还被告欠缴社保期间全部人员的劳务派遣费用,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未完成向派遣人支付社保的合同义务,故被告依据合同收取的服务费应当退还。因被告未在指定期间内对原告支付全部费用进行反馈,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派遣服务费392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一节,虽然被告未完成合同义务的,但原告并未提供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原告亦主张违约金过高,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为,以社保费用253034.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8年7月1日就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支付代付的社会保险费253034.8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53034.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8年7月1日就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主张被告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退还派遣服务费392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驳回原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543元,由被告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已预交,故被告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洁
人民陪审员  耿美婷
人民陪审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琪
打印:相丽华校对:马琪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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