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异31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糜家桥小区.
法定代表人:许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蔚,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鲁秦,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刘鲁秦,男,汉族,1959年5月2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刘鲁秦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追加申请书。
本院认为,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玲
审判员 吴 江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