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建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华工建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德化华工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26民初132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址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原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华工建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开发区成功大道9号海尚世界1幢3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47CTE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双渔新村8号2单元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6MA34UMJP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与被告华工建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德化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劳务工资款195747元(其中:***69181元、***66043元、***60523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初,三名原告受***雇请到位于德化县××镇××路的美的云印江山从事砌砖工程建设,工资按每立方米260-280元计算,先后在美的云印江山的2号楼、6号楼、11号楼进行施工。嗣后,经结算,三被告尚欠三名原告工资款195747元未支付,***在“美的云印江山砌砖班组2022年余欠工资”上明确记载“分包班组已确认工量扣完已支付工资,剩余工资195747元整”并签字及摁印,确认后交给三名原告收执。过后,三名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尚欠工资款,但三被告迟迟不予发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的被告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4.9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