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福建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债权为15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三部,已在登记机关查封,未能实际控制,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252600元存款,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额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