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81执10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被执行人:福建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47CTE6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681民初6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63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连**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