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建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福建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81执10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被执行人:福建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47CTE6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681民初6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63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连**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