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7财保14号
申请人: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崇善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申请人:南宁市无机盐化工厂,住所地南宁市友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KK22363。
法定代表人:***,厂长。
申请人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18年6月25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宁市无机盐化工厂名下价值1065750.68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为该财保保全提供担保。2018年7月5日,南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宁市无机盐化工厂名下价值1065750.68元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预交。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