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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04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304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协商办理相关房屋权属登记事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桂0304执6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