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04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304民初1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协商办理相关房屋权属登记事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桂0304执65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