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14096号
原告:重庆某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巫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重庆某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迅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迅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迅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按40%收取计90元,由原告重庆某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