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1民初9042号
原告: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106号2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36846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利川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腾龙大道68号(民馨嘉园小区)7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003223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川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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