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1民初12353号
原告:***,男,汉族,1942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5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106号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36846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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