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1民初9043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女,汉族,1997年8月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55年11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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