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迅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1民初7485号 原告: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2023年7月27日,本院通过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的手机号码向其电子送达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其未按时交纳。因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