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1民初9525号
原告:重庆某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36846XN。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某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9791123。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重庆某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定于2023年8月28日10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重庆某迅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迅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重庆某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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