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1024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滨河街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峡山口村陈家冲村民组。
被执行人:江苏西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安丰镇安南工业园区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带城桥下塘16号1幢203室。
被执行人:广西德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2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清路1号1803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西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德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24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西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德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77451元后,被执行人广西德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主张已无存款履行义务,以其名下共享单车及运营平台(自述评估价值130万元)抵偿债务,请求本院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财产处置意向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回复称内部协商是否接受以物抵债,并要求对财产进行专业评估。鉴于共享单车及运营平台涉及实物资产与数字平台复合型财产,其权属确认、使用状态及市场价值需通过线下评估程序予以明确。
本院认为,对拟拍卖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本案确有必要暂缓财产处置程序,待完成资产评估后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4)桂1024执恢8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完成财产评估后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恢复执行条件成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