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3437号
原告:莒南县硕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泉路东段南侧(十字路镇朝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CGPWX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黄海二路南侧、西三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6299099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莒南县硕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莒南县硕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硕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南县硕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9元,由莒南县硕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