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昌通汇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南某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宏昌通汇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7361号
申请人:佛山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科勒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16564958。
法定代表人:孙德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蕾,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二幢902B、903、90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38391E。
负责人:梁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宏昌通汇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田柳镇郎家营村三号路与工业三路路口北7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74414767R。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
申请人佛山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宏昌通汇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00166.8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昌通汇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166.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2521元,由申请人佛山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