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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7民初257号 原告:某甲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某乙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襄阳东津新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