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7民初257号
原告:某甲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某乙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襄阳东津新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