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谷城某某公司与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625民初3295号 原告: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谷城某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谷城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谷城某某公司)与被告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集团谷城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集团谷城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万元;2.判令被告从2022年11月1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41400元(截止起诉之日暂计利息),利息(月利率1.2%)计算至本案清结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1月10日签订了一份《襄阳晟锦(盛景佳园)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新装630KVA变压器2台,500KVA变压器1台,500KVA箱变1台,315KVA箱变1台,单箱智能电能表306块之工程委托予原告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即按照约定组织施工,工程于2022年9月8日工程完工,于2022年通过全面验收,在其结果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之后交付予被告使用。原告所组织施工至工程竣工并通过全面验收符合合同约定之后,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应据实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85万元。期间,被告除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270万元外,下欠工程款15万元却久拖不偿。之后,在原告多次派员催要之下,被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该欠据对偿付工程款期限作出了承诺,同时,亦对逾期偿付工程款将承担相应利息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但是,从2022年11月8日至今,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拖欠的工程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原、被告依法设立、生效的合同合法有效,且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证据充分、确实。但被告拒绝偿付,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甲公司辩称,一、该案高额利息诉求依法不能成立。某某集团谷城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其合同并未有约定违约利息,更没有约定逾期应承担高额月息1.2%,年利率14.4%利息,故以上诉求与事实不符,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二、该案拒绝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其事实为:1.某某集团谷城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于2022年9月8日该项工程完工,同年12月通过验收。某甲公司按其合同约定及进度已累计向某某集团谷城某某公司支付项目工程款270万元整,支付工程款比例高达95%,其余款5%计款15万元视为该项目工程合同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二年)。2.在此期间因国家针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国家房地产相关政策等原因的情况下,某乙公司所投资开发的该谷城石花项目房地产楼盘无法销售,现销售也无人购买,又加上全国房地产行业萎缩等多种原因叠加的情况下,导致以上工程项目欠款到期无法按时偿付,并非答辩人合同违约不讲诚信,更不属于恶意拒付工程款行为。现某甲公司经营困难,举步维艰。公司所开发项目工程的房产销售不出去,企业面临破产境地。员工失业的这个现状,严重的会影响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等。以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应依法酌情或减免其高额的利息,能够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本案以上所述的事实和法律及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的判决,驳回某某集团谷城某某公司无理部分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10日,某甲公司与某某集团谷城某某公司签订一份《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①工程名称为襄阳晟锦(盛景佳园)10KV配电工程,工程地点为谷城县石花镇;②工程范围和内容:新装630KVA变压器2台,500KVA变压器1台,500KVA箱变1台,315KVA箱变1台,单箱智能电能表306块;③工程造价:工程预算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850000.00元(大写)贰佰捌拾伍万元整(本款项不包括土建、青苗赔偿及协调等相关费用);④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5)项规定办理:……。5、采取固定合同形式,在承包范围内以合同总价为准,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合同价格作相应调整:(1)国家(或甲方)计划变更;(2)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损失。⑤工程款拨付方式:1、合同生效后甲方3日内向乙方预付50%工程款,计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伍仟元整;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3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计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伍仟元整。⑥本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负责质保一年,终身服务。在质保期内若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操作不当、遭受外力破坏以及不可抗力的因素发生的损坏事宜,乙方负责组织施工,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⑦在施工中,由甲方负责做好已安装设备及材料的安全保管工作。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发生纠纷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以文字为据,双方代理人签字生效,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等。合同签订后,某某集团谷城某某公司依约组织施工,该工程于2022年9月8日竣工,于2022年12月通过验收。某甲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某某集团谷城某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0万元,于2021年9月23日向某某集团谷城某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00万元,于2022年9月8日向某某集团谷城某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0万元,合计270万元。 2022年11月8日,某某集团谷城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某甲公司即向某某集团谷城某某公司出具一份结算资料载明:“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谷城某某公司(下简谷城某某公司),于2020年11月7号设立《襄阳晟锦(盛景佳园)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于2022年9月8日竣工,经全面验收工程完全符合合同之约定,共计产生据实工程款贰佰捌拾伍万元,因欠款人资金暂时紧张,经多方筹措先行向谷城某某公司付工程款贰佰柒拾万元,下欠壹拾伍万元工程款,欠款人保证在2022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从逾期未还之日起欠款人按月利率1.2%计算向谷城某某公司支付利息至欠款清结之日止”。某甲公司及经办人郭某均在结算文书上盖章、签名。之后,某某集团向某甲公司催告偿付工程欠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纠纷所涉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处理。根据原告的诉请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认定:一、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襄阳晟锦(盛景佳园)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二、关于工程价款的认定。根据合同和工程价款结算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某甲公司3日内向某某集团谷城某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11月8日办理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下欠工程款15万元被告保证在2022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截至庭审结束、判决前,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某某集团谷城某某公司要求被告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5万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保证下欠工程款15万元于2022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承诺若逾期清偿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欠款清结之日止。被告辩称合同并未有约定违约及利息,原告依据承诺按月利率1.2%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过高,与事实不符,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支付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被告资金占用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1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国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被告辩称支付工程款高达95%,剩余5%计款15万元视为该项目工程合同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二年)的意见。根据原、被告办理完成的工程价款结算下欠工程款15万元,被告自愿于2022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的约定,对于被告此抗辩主张与约定相悖,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谷城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1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8元,由被告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