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民终1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贵德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后勤服务班副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洁瑶,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襄阳电力公司)企业资产、经营权买卖合同纠纷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鄂0602民初865号民事裁定,襄阳电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鄂06民终446号民事裁定,撤销(2016)鄂0602民初86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审理。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鄂06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襄阳电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18)鄂06民终1475号民事裁定,撤销(2017)鄂06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8)鄂0602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44元,减半收取317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