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襄阳供电公司、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6民初6367号
原告:***,男,194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诚,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襄阳供电公司,营业场所: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1039336L。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3206366。
法定代表人:林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襄阳供电公司、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以已获得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在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