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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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067号
原告:浙江省德清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北代舍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屺亭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冬。
原告浙江省德清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省德清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元、财产保全费945元、合计2001元,由浙江省德清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