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祥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04民初146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25日出生,住嵩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嵩县。 被告嵩县祥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城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嵩县交通局,,住所地:嵩县金成西路** 局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嵩县祥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嵩县交通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