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0008号
原告: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东路清湖地铁口C出口旁金銮国际商务大厦12楼1210、1211、1212房。
法定代表人:罗德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凯、耿梦圆,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讯计算机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2号10楼自编1013房。
法定代表人:易怀海。
被告:深圳市资拓云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平安路60号康淮工业园3号厂房负1层B1-4。
法定代表人:赖继烽。
原告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讯计算机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市资拓云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亚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莫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