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112执184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州科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与广州科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据***的申请及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埔劳人仲(2020)2287号仲裁裁决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112执1846号。现查明,广州科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审理,案号为(2021)粤0112民初425号,本案据以立案执行的穗埔劳人仲(2020)2287号仲裁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112执1846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