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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荣华盛某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17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西荣华盛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西荣华盛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广州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22)粤1721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合同款955142.05元;二、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955142.0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10月14日为178738.92元);三、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80000元;四、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限某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工程款955142.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本金855442.64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3日起及以本金99699.41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给某甲公司;二、限某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30000元给某甲公司;三、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72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20724元(某甲公司已预交),由某甲公司负担1384元,某乙公司负担19340元;某甲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34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某乙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340元。具体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一审判决。 某乙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违约金标准按年利率0.35%计算;二、本案受理费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和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某甲公司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近几年经济形势下,某乙公司未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损失赔偿额仅仅是该部分工程款在银行存款的利息而已。经查询,2021年中国某某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为0.35%,故除非某甲公司有充足证据证明因某乙公司未支付该工程款导致某甲公司通过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标准4倍LPR来进行融资,否则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利率严重高于某甲公司的实际损失。综上所述,请支持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甲公司答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1.1条,某乙公司逾期支付合同款项,每延误一天,应向某甲公司支付进度款项的千分之五,一审法院将利率调低为14.6%,某乙公司再次请求调低违约金利率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中,某乙公司明确其仅对违约金计算标准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二审仅针对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本案中,某甲公司已依约完成案涉配电箱装配项目并经某乙公司验收合格;后某乙公司增加装配应急电源配电箱要求,某甲公司亦依约完成装配,某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某甲公司。而某乙公司尚欠工程款955142.05元未支付给某甲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如某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延误一天向某甲公司支付应付进度款项0.5%的违约金。某乙公司在一审中抗辩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调整为按年利率14.6%计算案涉违约金,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某乙公司上诉主张再予调低至按2021年中国某某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0.35%计算涉案违约金,理据不足,应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某乙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1元,由阳西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阳西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1元,多预交的821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