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002执异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六塘铝产业园通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江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民用电器生产基地开发区白榆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8443309X5。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公司)与温州江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在执行本案时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兴和公司与江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生效,2017年6月5日,江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即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已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2018年2月5日,兴和公司向右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28日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因商务谈判需购买高铁票出行才得知被限制高消费。***于2017年6月开始就不再担任被执行人江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右江区人民法院对其限制高消费属于执行措施对象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间问题的批复》规定,***于2018年12月17日才得知兴和公司与江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提出执行异议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支持其申请。 兴和公司未提交意见。 江达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查明,兴和公司诉江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桂1002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由江达公司支付兴和公司尚欠货款3495652.53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7月13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10民终1080号民事裁定,案件按江达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8年2月5日,根据兴和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后作出(2018)桂1002执440号执行通知,责令江达公司向兴和公司支付货款3495652.53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并采取对被执行人江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2018年7月27日,经查询后查实被执行人江达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和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作出(2018)桂1002执44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情况均为复印件,复印件未标注从何处获取,无法确认其真实合法性。且***称被执行人江达公司已变更法定代表人为***,但未提供变更后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无法确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