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

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002执165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六塘铝产业园通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石碣村委会粦玉村土名“印地岗”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玉律路丰泰楼****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002执16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