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1002执恢29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六塘铝产业园区通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87765375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江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民用电器生产基地开发区白榆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8443309X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江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温州江达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合同款3495652..53元及利息(待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负担案件受理费1738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7954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款项抵消后,被执行人温州江达电气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3225675.62元(包含(2016)桂1002民初1792号案件受理费17383元、未包含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不少于50000元的欠款,三年内付清。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002执恢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