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21456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董事长。
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新能源幕墙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沈阳某有限公司新能源幕墙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1元(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已经预交8702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51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