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民初9号
原告:新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诉讼代表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某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诉债权,与(2025)新23民初10号原告沈阳某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某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所请求确认的债权为同一笔,应当为共同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新23民初10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