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某有限公司;辽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02执1135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住所地沈阳。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肇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2)辽0102民初102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据此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某有限公司偿还欠款5005715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名单。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以邮寄约谈告知单形式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及电话对其告知。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某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