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2179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经济开发***路西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6848406249。
法定代表人:李荣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格立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豆腐营村***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格立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1元,由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