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民终1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兖颜路中段沈官屯村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火炬路**。
负责人:李卫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晴,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华珍堂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岱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路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正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洪梅,山东尚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苗,山东尚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4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43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运华
审判员 丰 雷
审判员 范晓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