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5民初452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冠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南北温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城办事处范庄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魏成东。
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路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正光。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聊城市南北温控设备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保单号021937151000041S000017)。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许长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