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9854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路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荣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平安北路1号B幢10楼1-4号。
法定代表人:钟应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费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丽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柴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