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宏晟板业有限公司

济某某板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5102号
申请人:济***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三涧溪村(城东工业园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吉秀芹,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职务:经理。
申请人济***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PZDM20193702000000055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板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申请人济***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立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玉翠
书 记 员 张 静